近日,记者从国土资源部矿产开发司获悉,为加强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我国建立了矿产督察员制度。目前,我国共有国家、地方两级督察员1213名,其中国家级督察员325名、地方级督察员888名。
为加强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国土资源部于2001年和2003年分别发布了《关于重组矿产督察员队伍的通知》和《矿产督察工作制度》,确立了矿产督察员制度,目前有24个省国土资源厅制定了有关督察管理的制度、规定、办法等地方性法规。
督察员制度的主要作用是对矿产勘查开发进行现场督察,补充矿产资源监督管理的不足。国家和地方两级矿产督察员的督察对象基本涵盖了全国大中型地质项目、重要矿种勘查区域和大中型矿山企业及重点矿区。一般要求督察员每年现场督察次数不少于4次,通过督察及时发现问题。云南省2007年结合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将探矿权、采矿权清理工作列为督察的重点。通过现场督察,积极督促指导州、县开展清理工作。全省16个州共清理采矿权8195个、探矿权2518个。
除现场督察外,不少省根据矿产资源管理任务,组织督察员对矿山企业和勘查项目进行专项督察。黑龙江省2007年共安排现场督察84次。其中,大中型矿山和重要矿产开发区63处,大中型地质勘查项目和重要矿种矿产区域21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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